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识别
为了提高识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能力,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从而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1、管理机构
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识别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协助机构
采购部,生产部。
3、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方法
3.1、有害成分是根据生产工艺和所用物品(如原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的。
3.2、根据生产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4、识别后的处理
4.1、检查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如实向卫生部地政部门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收据。
4.2、当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申请一步一步地代替现有危害严重的技术、技术和材料。
4.3、当在《高毒品目录》中发现毒品或高危化学品(如正已烷、三氯乙稀等)时。)经常发生职业病和事故,检索是否有低毒或没有毒的替代品。如果是,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申请替代。如果没有,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进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例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方法,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5、确定检测项目
5.1、根据职场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检测项目。
5.2、如果《高毒物品目录》中列出的项目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三氯乙稀、浣熊存在于工作场所,应作为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5.3、检验项目经委托的检验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6、确定检测机构
应当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识别、风险评估和检测。
7、确定检测周期
7.1、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品目录》中列出的项目和三氯乙稀。
7.2、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7.3、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必须按照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
8、记录、报告和公示检测结果
8.1、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8.2、每一次检测结果都要及时向管理人员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3、每次检测结果都要及时公示,公示地点是检测点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9、检测费用包括职业病防治费用。
10、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疾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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